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然並非所有之股東皆為發起人,依設立方式分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者,發起人全體認足公司全部資本總額或第一次擬發行之股份總額,則設立登記時之全體股東皆為發起人;以募集設立方式者,發起人全體未認足公司全部資本總額或第一次擬發行之股份總額時,則未認足之部分採向外公開方式辦理募足,而應募之股東則非發起人。至於發起人會議需製作議事錄,公司登記時須檢附節錄本,內容主要載明訂定公司章程並選任董事、監察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會議之程序並無明文規定,僅規定須訂定公司章程、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人不得為發起人」。因此建議相關程序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但關於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等上述相關規定辦理。明確出資比例,並無規定,但是公司章程需載明股份總數,至於實際第一次出資金額中發起人的認股金額或比例並無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