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 依財政部 96 年 9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31390 號令規定,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以下規定以費用列支:
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其若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員工分紅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2.上市、櫃公司以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者,其計算股數 之基礎,為董事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以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者,其計算給予員工股數之基礎,應依前目規定辦理;若無市價者,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二號「股份基礎給付」之規定以評價技術等方式評估其公允價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