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一般中小企業多半以稅為主要考量,依所得稅法第60條第3項第3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專利權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為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購入之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應以實際購入成本為取得成本入帳。但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
。依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專利權應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作為計算攤折之標準。專利權係屬無形資產,其攤提分錄:(借)各項攤折(貸)累計攤折或專利權。若專利權購入是用於生產有專利之產品,則列入製造費用-各項攤折,若屬於研發階段或從事研究專案,則可以列入營業費用-研究費。(研究費-各項攤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若無法定年限 貴公司須自行估計可產生經濟效益年限來分攤,一般專利權或專門技術都是用至少5年以上得年限攤銷,若是專利未取得證照無法視為專利權的一般稱為專門技術,但是因為無證照所以該資產不符合無形資產定義,則該攤提費用可能會被國稅局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