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營業。2.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3.買假發票詐術逃漏稅行為,出賣方至少應負擔[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之裁罰;買受人則應負擔[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罰則。結論:得參考[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租稅法關於營業稅之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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