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在房地合一新制下,國內個人出售不動產獲利稅率為:45%(持有1年以內)、3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20%(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15%(持有超過10年)。若屬自用住宅(有條件),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為10%。另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稅率為20%。以企業模式持有不動產出售獲利,其營所稅稅率為20%(自107年起),若稅後有盈餘不分配,則需再加徵5%(自107年起)未分配盈餘稅。從上得知,若係短期(持有不動產2年以下),似乎以企業投資不動產較划算,但仍需考慮股東股利所得稅。因此,係以自然人或法人投資不動產,稅負那個比較低,應個案分析及判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一、個人部分:
1.稅率
(1)境內居住者
a.持有 1 年以內:45%、持有 2 年以內超過 1 年:35%、持有 10 年以內超過 2 年:20%、持有超過 10 年:15%
b.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 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 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 屋、土地:20%
(2)非境內居住者
a.持有 1 年以內:45%
b.持有超過 1 年:35%
2.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申報納稅。
二、企業部分
1.稅率
a.17%
b.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持有 1 年以內:45%;(2)持有超過 1 年:35%
2.課稅方式: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