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根據公司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2.依經濟部一0四、九、九經商字第一0四0二四二三七四0號公告,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2;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4。
3.故貴公司可考慮轉型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該顧問可於未來以勞務出資入股。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