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2.原財政部78年9月29日台財稅第780298413號函已經廢止,是依新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是否可供退稅,係以是否「供營運」認定,無須區分貨物類別。是若該會計軟體係供公司營運使用,而當期無應納稅額應可申請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