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回覆自然人跟法人問題。帳務處理要先視交易實質,1.銷售折讓,此時借:銷貨折讓,貸:現金(或應收帳款),EX:銷售1單位100元,銷售10單位,每單位變95元,取具銷貨折讓單(自然人及法人皆同),或發票皆可。2.佣金支出,此時借:佣金支出,貸:現金(或應收帳款),EX:對方介紹客戶給我們,我們每賣出100元,我需要支付對方5元。此時自然人,幫對方辦理扣繳,法人取具發票。非中華民國自然人或營利事業,詳參查核準則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由於消費者(法人)取得佣金收入,係歸類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之佣金所得,應依下列規定處理帳務與稅務: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佣金支出規定,其中第5款第1目規定,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2.[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率為10%;給付給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率則為20%。結論:1.須簽訂佣金報酬契約,2.給付佣金報酬時辦理扣繳各項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