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由於消費者(自然人)取得佣金收入,係歸類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下列規定處理帳務與稅務: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佣金支出規定,其中第5款第2目規定,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等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2.[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10%;給付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則為20%。結論:1.須簽訂佣金報酬契約,2.給付佣金報酬時辦理扣繳各項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