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建議分錄如下:1.提撥1,000,000元做為公共基金,分錄應為Dr.公共基金1,000,000,Cr.現金及約當現金1,000,000。2.公共基金300,000拿去支付其他費用,分錄應為Dr.費用(如水電費及雜項支出)300,000,Cr.公共基金300,000。3.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一項規定,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12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12個月內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第15條第3項規定,不能歸屬於第1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商業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結論:若提撥公共基金有使用限制,則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若無則應分類為第15條第2項第9款規定之其他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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