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若老闆及其他合夥人及股東,常與公司帳間有資金往來,建議可設立「股東往來」科目,該科目應只能貸餘(流動負債項下),因為[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人,亦不得為保證人。2.由於我國中小企業,家族色彩濃厚,若公司股東往來佔負債比例過高,對公司流動比率及銀行貸款,皆為負面因子且日後尚有被課遺產稅可能。3.因此財務公開、透明且允當表達,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及銀行等投資大眾較為健全合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