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第204條第2項規定,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行之。2.經濟部98年7月17日經商字第09802090850號函規定(節錄):「...基於應載明事由之規定,倘公司章程規定之董事會召集通知,係以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為之者,尚無不可」。3.公司法第204條第2項規定,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行之。上述條文係於100年6月29日公布,100年7月1日生效;因此若未於章程載明得依第204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方式通知;至於會議通知書內容,須載明召集事由及會議內容(時間及地點),為合法有效電子通知文書,並於時效內完成通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