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損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外銷損失金額每筆金額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免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2.外銷損失依第9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係指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查明屬實應由營利事業負擔;3.依第9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檢附文件如下:除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外尚須依賠償方式分別檢附下列文件:(1)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結匯證明文件,未經結匯者,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文件。:(2)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3)在台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4)以減少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