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現行營業稅法規定,應一律按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按月計算銷售額(=設算),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2. 本項規定主要在認定出租人收取押金原應給付承租人利息支出,如果未支付承租人利息,則視同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支付該利息支出,故【視同】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對方科目則列為利息支出。
3. 其會計分錄如下:
* 【出租人】
借:利息支出 XXX
貸:租金收入 XXX
銷項稅額 XXX
* 【承租人】
借:租金支出 XXX
進項稅額 XXX (註:如承租人係一般營業人)
貸:利息收入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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