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商標申請及領證公告費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第11條之定義內容,1)完成該無形資產之技術可行性已達成,使該無形資產將可供使用或出售(拿到證書則該無形資產即可使用)。2)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3)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4)無形資產將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5)具有充足之技術、財務或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專案計畫。6)歸屬於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能可靠衡量(20-30萬元)。依據上述規定可以認列為無形資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