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係指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商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及電腦軟體等。2.在達技術可行後進入發展階段的成本,符合(1)技術可行、(2)有意圖完成、(3)有能力完成、(4)有能力出售及使用、(5)有未來效益及(6)能可靠衡量成本等6項要件,支出費用可認列成本。3.依旨揭「軟件發展專利」,建議可依認列成本列為「無形資產」科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