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由於[所得稅法]第38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皆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費用及進項稅額,可銷帳,以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2.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稅額;3.因此若為進口國外貨物及勞務取得國外收據開立台幣,符合規定,於申報及繳納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時可扣除該項進項稅額且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作為相關支出費用收據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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