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李會計回覆如下:1.依據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且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公司法第237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2.由於公司法第63條規定無限公司之盈餘分派、公司法第112條規定有限公司之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115條規定兩合公司準用有限公司之規定僅記載分派盈餘之規定。3.因此若為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得將盈餘發行新股轉作公司資本應無疑義且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亦得依規定轉作公司資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將年度盈餘或公積轉作資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