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2.若贈送品係為營利事業贈與客戶或個人,則係屬銷售貨物,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依時價開立載有營業稅額發票;3.係受贈贈送品已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發票,則可依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為申報及應納(溢付)營業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