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黃會計師回覆如下:1.依據所得稅法第34條規定,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及其他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者,為資本之增加,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2.旨揭問題購入會址,應屬所得稅法第34條所規定之建築物,應將所購入會址之建築物成本列為資產,依耐用年數計提折舊,分攤於使用年數費用;3.耐用年數可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依建築物性質及種類選定適合耐用年數,並估計殘值,計提折舊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社團法人(已向當地管轄法院登記)具有法人格(與自然人相當)購入不動產(會址),可登記為所有權人,因土地及房屋具有提供未來經濟效益之能力,故以資產入帳,房屋須依耐用年限(一般以不低於50年)每年攤提折舊,而土地不屬於消耗型資產故不提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