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得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換言之,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者,才能減除,所以如果不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就不能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核先敘明。所以,10%法定盈餘公積應是以彌補虧損後的本期可供分配盈餘來計算。最後,可以將以前年度累積之盈餘拿來今年做盈餘分配,依您題意來,應是不用再加計去年的未分配盈餘計算才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首先您應確認的是 貴公司的章程如何表達,以確定公司盈餘分配的基礎。
2.常見"今年有盈餘提撥30%股利分紅"指的是(稅後淨利-彌補虧損-法定公積)*3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