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第39條規定:已發生合約成本加計已認列利潤(或減
去已認列損失)之金額,超過按工程進度請款金額(無論客戶是否已付款)之部
分,應列報為資產。例如,應收建造合約款。按工程進度請款金額,超過已發生
合約成本加計已認列利潤(或減去已認列損失)之部分,應列報為負債。例如,
應付建造合約款。以上規定財務報表表達就是以淨額法方式處理。但國稅局仍有
部份稅務員停留在舊知識中,要求以總額方式表達在建工程及預收工程款。故建
議財務報表仍依公報要求方式以淨額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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