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利息申報回覆如下:1.依據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借貸款項之利息,應在本營業年度內負擔者,准予減除。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依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或非屬銀行借款參考稽徵機關核定利率申報利息費用,2.依據所得稅法查核準則第97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成本,3.其他利息申報得參採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一項第1~18款規定及相關所得稅施行細則第33~35條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資產折舊計算如直線法折舊的公式是:(成本 - 殘值) / 可用
年限=折舊費用:舉例而言,107/1/1購入運輸設備600,000元、殘值100,000元、耐用年限5年,107年折舊費用=(600,000-100,000)/5=100,000。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之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