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項佣金應予以認定。三、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一)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二)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2.國外經銷商。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依據上述規定,如果該個人非出口廠商之員工,而 貴公司係於其來台時才支付新台幣,因此係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辦理扣繳通報,佣金支付時扣繳20%即可視為合法憑證,而認列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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