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員工旅遊費用,公司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該旅遊費用支出,需以全體員工可以參加為限,可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員工因於旅遊結束後,因某些原因離職,而需返還部份公司旅遊補助,並不算是設定"不可參加旅遊"條件,況且是收回旅遊補助降低職工福利費或其他費用金額,對於國稅局立場是可以接受的,但要注意該扣回金額是否有違反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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