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般股東脫離股東會後--幾乎沒有參與或介入公司經營的機會。在法律爭訟中一般股東對公司經營層權責範圍內的不重要事項,也幾乎沒有贏的勝算。是否在法律爭訟中--只得到花錢受氣的結果--也是股東應自行思考的。
2. 當然這一情況,因該支出非屬公司經營上的必要費用--在稅法上已可能涉及逃漏稅的違法效果。如果股東堅持要糾正這種狀況,可能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較為實際。補稅罰稅都屬於公司損費--減少公司獲利能力,且可能嚴重破壞公司股東、董事間經營的和諧。
3. 如不想直接進入法律程序,可在公司股東會上提出--請公司經營層列入記錄及改善。或先以書面向公司或董事會提出書面改善建議。至少可使公司經營層有檢討改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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