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公司負責人將公司資產暫借予其私人公司做短暫借款,且該私人公司與 貴公司並無業務往來且融通金額超過 貴公司淨值的40%,則違反上述規定,則 貴公司股東若覺得權益受損可以依上述規定提起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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