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上述規定應投保金額為32,000元,所以投保級距為3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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