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1.「.....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及公司法第272條訂有明文。故一般公司除公開發行新股外,可以現金以外資產做為發行新股之出資額。
2.有關資產價格可洽詢公正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評定,並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由會計師取具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並評估採用後出具驗資報告。
3.收益法係指以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應用鑑價基準日當時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屬於動產鑑價方法之一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