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1.有限公司負責人本身不需有100萬的存款證明。
2.依經濟部九八、六、一八經商字第0九八0二四一四0七0號令,已經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限制。故即使只有新臺幣1元也可以成立公司。
3.按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公司法第100條定有明文。故公司設立前,應先由負責人持查名核准函到銀行開籌備處戶頭,以供各股東繳足股款並經會計師驗資後.方可向主管機關送件設立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