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建議宜依據土地作價合建分屋銷售合約,地主及建商如何分攤成本及認列工程收入;依判斷較似地主成本即總營建合約成本之減少,若已達計算工程合約收入則應可依上述作法作為其他收入扣繳申報;否則建議仍應列為成本降低不宜作為地主收入~以上供參~感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