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您所謂以自己A公司的股票放入已成立的B公司,可能有兩種狀況,其一是B公司購買您所持有之A公司的股票,屬於股票買賣之投資行為,與A公司或B公司之股本無關。其二是B公司辦理增資時,您以現金以外之財產(股票)作價抵繳股款,B公司之股本是依其增資額度提高,但A公司之股票必須是B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限(經濟部99年12月15日經商字第09900180910號函參照)。至於其價值,如為上市櫃公司股票係以設立或增資基準日當天(如無責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計算其價值,如無市價則以設立或增資基準日當天(如無則以最近一季或一年)之淨值計算其價值,並應將股票過戶予公司,如公司有依法發行股票者繳納證券交易稅,如未發行股票或有限公司之股權則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納入個人綜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