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為發起人於公司設立後一年內或閉鎖性公司依章程規定非經其他股東同意不得轉讓外,依法均得自由轉讓,先予說明。至於投資公司向自己股東購買其持有之他公司股票,屬於關係人間交易,稅法上需注意的是實質交易與交易價格是否合理之問題,因此建議雙方訂立買賣合約,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已依法發行股票者)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發行股票者),並留存交易金額之交付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