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係經國稅局依時價核定售價,而應差額部分補徵營業稅,並以原有之留抵稅額扣抵,則於確定時可作分錄借其他營業成本(或費用)貸進項稅額。但在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52條規定所追繳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所以必須自行作帳外調整,免得再被查補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