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專利屬智慧財產權是無形資產之一種,除非是自外購買者以購入成本認列外,由公司自行研發產生者,係以發展階段且需符合能使用或出售等條件之支出始能認列為無形資產。至於無形資產能轉換或產生現金流量的方式,大致分為出售(直接換為現金)、自行利用(例如轉換製造成商品或勞務再出售)及授權他人運用(收取權利金)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