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張 先生/小姐您好!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若以利用發放現金股利分配給股東,另一可以盈餘轉增資,依公司法第240條(以股息及紅利發行新股)之規定,需經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以前年度的保留盈餘都會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權益下未分配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公司之盈餘依照公司法之規定須先彌補以往虧損後,次提10%法定公積後才能分配盈餘,盈餘分配可分二種方式,一為現金股利,一為盈餘轉增資;自107年度起之盈餘如未分配需課徵5%之為份配盈餘營利事業所得稅(106年度部分仍需課徵10%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所得稅);再者,如一家庭申報單位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股利所得未超過94萬元,則可以8.5%之計算可以扣抵之稅額,以抵繳綜合所得稅。(所得稅第15條第4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