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葉 先生/小姐 您好!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薪資支出之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稅法未規定負責人一定要報薪資。負責人投保勞保,是以由該企業所獲得之股利收入及薪資計算投保金額,所以有勞保,不一定要報薪資。關係人的定義在於實質非法律形式,租稅協定第9條中定義(一) 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之金額達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二)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三)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四)營利事業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五) 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 A為甲公司負責人,又為乙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乙可以直接或間接擁有劃、指揮及控制個體活動之權力及責任者,才是關係人,若兩個體間僅因其擁有一位相同的董事,則非關係人。參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四號「關係人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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