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勞福一字第○九三○○三五五一四號令)規定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並未區分其收入之來源,故應以當年度各種收入加總計算總額.
另依財政部75/09/30台財稅第7527163號函,前開部函中所稱當年度福利金總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規定,應包括每月由職工薪津內扣提之福利金在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