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黃 先生/小姐您好!公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依營業收入減營業成本減營業費用加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最後淨利*當年稅率才是要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很難跟您說一個開立發票的金額是否值得。但依您現在的狀況,如果請廠商開發票其實會有風險,國稅局會以跳開發票為由處罰。舉例,A業者未核實開立發票給B廠商,應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規定處罰;C業者應自B廠商處取得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A業者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除追補營業稅外,並按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至於B廠商涉及漏進漏銷,同樣得依規定補稅處罰。而我們則是有B廠商的處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