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提問題除非能證明金流5萬元非屬向該公司之進貨貨款,否則會有如下之問題及後果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行為,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規定,應按查獲金額5萬元處以5﹪的罰鍰2,500元(行為罰)。2.另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3.同時如進貨未取得發票,也可能衍生漏開銷項發票問題,屬於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應按查獲金額處以5﹪的罰鍰(行為罰),且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連帶短漏報銷售額,導致逃漏營業稅稅額,則屬於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短漏報銷售額」規定,除補徵本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1.5倍的罰鍰(漏稅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