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另所得稅法第57條: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基於上述法令規定,若固定資產未屆耐用年限需報廢,應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敘明並檢附相關資料,得以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若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限需報廢,雖免向稽徵機關報備,但國稅局在查核損失時常要求要有具體事證(如照片)才准予認列。因此,建議貴公司裝潢工程要報廢,不管有無要事前申請報備,應於拆除過程錄影或照相存證,或拆除時請稅務員或會計師至現場查看,以避免資產報廢損失無法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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