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156條: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另公司法272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本可以用技術或財產作價投資。另外,未來公司法修法也會對有限公司制定同樣內容。(公司法第99條之1增修條文: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因此,投資人若要以技術或財產作價投資,應對該技術或財產先進行鑑價,並取得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或股東同意(有限公司)才可以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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