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如係按公司法第二六七條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則公司不得對員工承購之股份轉讓對象有所限制,其限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此為強制規定,轉讓限制期間超過公司法所定期間於法自有未合。當事人間對此如有爭議,宜請循司法途徑解決。(參見:經濟部八四、四、一三商二0五六三三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