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稅捐稽徵法第7條、破產法第97條及司法院37.6.21.院解字第4023號解釋意旨,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應成立破產財團,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於破產宣告前之應納稅捐為破產債權,除法律別有優先受償之規定外,應與其他破產債權,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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