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之固定資產依使用期限提列折舊,如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反之如出售時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0條規定,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又出售固定資產依規定須開立發票,貴公司出售電腦主機應開立發票。2.至於裝潢工程部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如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規定,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者,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書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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