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蘇先生您好,貴事務所所贈送客戶之現場法律諮詢,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3條之1所列示廣告費項目,並未相符,且如要認列費用時,則相對應將所提供之服務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對年度所得申報並無助益。由於律師提供現場法律諮詢亦屬顧問服務範疇,建議納入該合約之收入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