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蘇先生您好,貴事務所所贈送客戶之現場法律諮詢,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3條之1所列示廣告費項目,並未相符,且如要認列費用時,則相對應將所提供之服務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對年度所得申報並無助益。由於律師提供現場法律諮詢亦屬顧問服務範疇,建議納入該合約之收入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