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6條規定: 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國際時差關係,於下班後利用其私用電話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或出差期間利用其私用電話與該營利事業或國內、外客戶接洽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其電話費准予認列。因此,個人(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電話費支出,若係接洽公務,經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公司是可以入帳的。若該個人,不是公司員工,則建議用補貼金額給當事人,並填扣繳憑單,就可以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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