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資遣費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次領取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2. 資遣費分錄與免稅與否無關。如無扣繳稅額--以上分錄無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