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貴公司贊助某基金會辦理活動所提供之文宣費用及羅馬旗35,000元,應列為捐贈費用(營業費用)。2.場地租金20000元則同時認列捐贈費用及租金收入。3.影印如為公司營業項目,基金會雖付5,000元但仍應將8,000元全數認列為營業收入,未付之3,000元再認列為捐贈費用(即借現金5,000元捐贈費用3,000元,貸營業收入8,000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