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既有進口貨物之事實,雖未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仍應依據進口報單及銀行匯付或轉付等證明文件入帳,惟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依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如經被調帳查核時,因未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國稅聚會依據其他佐證之文件核處,建議還是請國外廠商補發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